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》 GB 5024-2002

发布日期:2020-10-09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5024-2002

  1.总则

  1.0.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,保证工程质量,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维护公共利益,制定本规范。

  1.0.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。

  1.0.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,规范的规定。

  2. 术语

  2.0.1住宅装饰装修。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,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,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,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。

  2.0.2室内环境污染。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、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。

  2.0.3 基体。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。

  2.0.4 基层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。

  3. 基本规定

  3.1 施工基本要求

  3.1.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,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  3.1.2 各工序,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

  3.1.3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;严禁损坏受力钢筋;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;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。

  3.1.4施工中,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。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;严禁擅自拆改燃气、暖气、通讯等配套设施。

  3.1.5管道、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,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。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。

  3.1.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、劳动保护、防火、防毒的法律,法规。

  3.1.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。

  安装、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,应由电工完成。

 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。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。

  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、易爆物品堆放地。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。

  3.1.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。

 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、滴漏。

 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。

  3.1.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。

 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、管理。

  应控制粉尘、污染物、噪声、震动等对相领居民、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。

 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,封堵紧急出口。

 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,避开公共通道、绿化地、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。

 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,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。

  不得堵塞、破坏上下水管道、垃圾道等公共设施,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。

 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。

  3.2 材料、设备基本要求

  3.2.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  3.2.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。

  3.2.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、防腐和防蛀处理。

  3.2.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进行验收。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,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。

  3.2.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。

  3.2.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。

  3.2.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
  3.3 成品保护3.3.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,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。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、墙、扶手、楼道窗户及楼道门。

  3.3.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: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、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、成品。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。邮箱、消防、供电、报警、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
  4. 防火安全

  4.1 一般规定

  4.1.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,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。

  4.1.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222)的规定。

  4.2 材料的防火处理4.2.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,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,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。

  4.2.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。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,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,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/m2

  4.3 施工现场防火

  4.3.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。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。

  4.3.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,应避免敲打、碰撞、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。配套使用的照明灯、电动机、电气开关、应有安全防爆装置。

  4.3.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,应随时封闭其容器,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。

  4.3.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,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,并设专人监督。

  4.3.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,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。

  4.3.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。

  4.3.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、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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